LehmanBrown商标争议结局:爱德华.雷曼胜诉
时间: 2013-09-04     来源:江苏热线    

北京2013年9月4日电 /美通社/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一项关键的裁决,为漫长的LehmanBrown 商标争议案画上了句号。法院最终认定爱德华·雷曼(此前香港法院曾判决股东Russell Brown 及妻子Zhou Han Brown向爱德华·雷曼支付14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合法注册了"LehmanBrown" 商标并将其合法转让给了家园有限公司。依据中国的商标法律、法规和政策,自2008年3月起,Russell Brown 及妻子Zhou Han Brown向法庭提出的所有请求和提交的所有证据均被法院驳回,并认定与案件无关或缺乏法律基础。

(Photo: http://www.prnasia.com/sa/2013/09/03/20130903172538412717.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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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一家香港公司的股东,Russell Brown 及妻子Zhou Han Brown,向中国商标局提出请求声称对商标"LehmanBrown"拥有权利。该项请求被商标局驳回。随后,现任中国英国商会主席的Russell Brown与其妻子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2010年3月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LehmanBrown"商标争议一案作出两项重要裁定(商评字[2010] 第 04597 号和商评字[2010]第 04598号),认定"LehmanBrown"商标(商标No. 3013120 和商标 No. 3013121)系由爱德华·雷曼于2001年11月7日向国家工商总局下属商标局依法注册并于2003年4月10日依法转让给家园公司。

在2010年3月1日之前,Russell Brown, 作为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Zhou Han Brown,作为香港公司的授权代表,就争议商标"LehmanBrown"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通过裁定 (第 04597 号和 第04598号)撤销了Brown夫妇的请求。但他们随即针对这两个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查所有证据,作出判决[(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366号],判定依据下述事实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 04597号和第 04598号裁定:

"并不涉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属于由Brown夫妇所控制的香港雷博公司所有。"Brown夫妇所控制的香港雷博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

Brown夫妇因不服本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岑宏宇,代理审判员焦彦与刘庆辉组成合议庭,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和判决,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如下:

"由Brown夫妇所代表的雷博公司不能证明对争议商标享有任何在先权利。" "雷博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所有法院均与原审判决认定一致,因此,LehmanBrown商标只注册给家园有限公司并由其排他许可予名为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使用。

自2003年开始截至目前,LehmanBrown商标均从未注册给Brown先生,Brown女士,由他们所有的在中国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独资企业或是香港有限公司。在对LehmanBrown商标不享有任何权利的基础上,Russell Brown的咨询公司持续侵犯家园有限公司及该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方即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五名具有充分会计师资格的中国公民所创立。根据中国法律,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对其所进行的含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内的侵权行为负有个人的民事与刑事责任。Russell Brown以及他的咨询公司将为这种持续性的侵权行为付出昂贵的代价。

2013年6月5日,家园有限公司已针对作为法定代表人的Russell Brown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寻求对Russell Brown的强制救济及赔偿额共计人民币10,000,000元。之后,原告方欲将请求赔偿额增加至人民币80,000,000元,这使得本次诉讼成为2013年内中国法院受理的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LehmanBrown注册商标是在中国商标局合法进行注册的。该商标的所有人为家园有限公司。该商标唯一排他使用权人为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雷曼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从未曾由Russell Brown, Zhou Han Brown,Dickson Leung或任何其他他们的员工所有或进行经营。

虽然目前商标权属问题已经明确,中国的法律系统亦给该商标作出了不可被上诉的判决,但是作为中国英国商会主席的Russell Brown及由其所有的咨询公司仍旧持续对该商标进行侵权行为。中国政府很有可能将对违反法律并应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刑事侦查并对其提起公诉。中国政府相关机构可能对Russell Brown进行的刑事侦查活动,以及由家园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5日已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将成为Russell Brown未来将要面对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的开始。

法院文件: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
商评字[2010]第04597号《关于第2013120号"LehmanBrown"商标争议裁定书》
商评字[2010]第04598号《关于第2013121号"LehmanBrown"商标争议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366号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高行终字第686号行政判决书及(2012)高行终字第690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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